武夷山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丽君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782民初1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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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782民初1912号案件名称
武夷山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丽君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武夷山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丽君;张风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782民初1912号原告:武夷山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度假区大王峰路208号紫阳古城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572999462X。法定代表人:周文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媛,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丽君,女,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告:张风奎,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夷山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温丽君、张风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夷山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武夷山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武夷山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夷山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武夷山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赵海燕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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