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治明、何建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3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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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3247号案件名称
魏治明、何建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魏治明;何建金;魏治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3247号申请执行人:魏治明,男,汉族被执行人:何建金,男,汉族被执行人:魏治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魏治明与被执行人何建金、魏治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5民初15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建金、魏治强发出执行通知书,确定由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共计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3元,但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何建金、魏治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何建金、魏治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网络资金、银行无足额财产,无工商、证券、税务登记等信息。3.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魏治强承诺于2021年8月31日当庭兑付案件款3000元,并承诺从2021年9月开始,于每月28日前偿还案件款1000元,直至将本案剩余案件款2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63元偿还完毕为止。如被执行人不能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时剔除已付部分,并按原判决立即执行。4.申请执行人同时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何建金、魏治强所有银行卡、网络金融账户及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5.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执行费320由被执行人魏治强承担已缴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25执3247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盛志海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苏怀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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