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鑫、朱军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6民初1474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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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民初1474号之四案件名称
刘鑫、朱军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鑫;朱军利;闫占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6民初1474号之四原告:闫占文、男、汉族、1978年9月25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8。被告:刘鑫、男、汉族、1982年1月16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朱军利、女、汉族、1984年9月21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占文与被告刘鑫、朱军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占文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占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闫占文负担。 审 判 员 蔺 玮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江 2021062614741978925100461062XXXX809250058198211661062XXXX20116063020218132021062614742292700520219722927005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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