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海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422执保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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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422执保215号案件名称
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海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东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海;林东香;姜德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422执保215号申请保全人: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保全人:冯海。被保全人:林东香。被保全人:姜德财。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保全人冯海所有的价值为3万元的玉米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保全人冯海所有的价值为3万元的玉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刘晔萍审判员 蔡晓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宪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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