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清龙、漳州市龙海区海澄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闽0681民初3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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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681民初3859号案件名称
黄清龙、漳州市龙海区海澄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黄清龙;漳州市龙海区海澄镇人民政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闽0681民初3859号原告:漳州市龙海区海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漳州市龙海区海澄镇民政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81003887321U。法定代表人:高鑫池,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碧加,男,该镇政府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清枞,男,该镇政府干部。被告:黄清龙,男,194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松(系黄清龙女婿),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荣(系黄清龙女婿),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海区。原告漳州市龙海区海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澄镇政府)与被告黄清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澄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碧加、谢清枞和被告黄清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海澄镇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清龙偿还借款9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黄清龙承担。事实和理由:黄清龙向海澄镇政府借款9000元,用于“安装海中电费押金”。此后,其多次要求黄清龙还款未果。为此,诉至本院。黄清龙辩称,借款事实不存在,镇政府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海澄镇政府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6年1月,黄清龙承建海澄中学项目中,向海澄镇政府借款9000元用于缴纳用电押金。工程完工后,双方在结算中未对该款抵扣。2019年海澄镇政府因财务审计,开始向黄清龙催讨借款。上述事实,有《收款收据》、海澄镇政府的财务记账凭证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质证等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黄清龙主张本案民事纠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海澄镇政府起诉时间距《收款收据》载明的借款时间即1996年1月已有20余年之久,且未举证证明发生了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法定事由,故海澄镇政府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漳州市龙海区海澄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漳州市龙海区海澄镇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李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姚艺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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