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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清龙、漳州市龙海区海澄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闽0681民初3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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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闽0681民初3859号
  • 案件名称

    黄清龙、漳州市龙海区海澄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黄清龙;漳州市龙海区海澄镇人民政府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闽0681民初3859号原告:漳州市龙海区海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漳州市龙海区海澄镇民政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81003887321U。法定代表人:高鑫池,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碧加,男,该镇政府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清枞,男,该镇政府干部。被告:黄清龙,男,194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松(系黄清龙女婿),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荣(系黄清龙女婿),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海区。原告漳州市龙海区海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澄镇政府)与被告黄清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澄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碧加、谢清枞和被告黄清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海澄镇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清龙偿还借款9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黄清龙承担。事实和理由:黄清龙向海澄镇政府借款9000元,用于“安装海中电费押金”。此后,其多次要求黄清龙还款未果。为此,诉至本院。黄清龙辩称,借款事实不存在,镇政府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海澄镇政府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6年1月,黄清龙承建海澄中学项目中,向海澄镇政府借款9000元用于缴纳用电押金。工程完工后,双方在结算中未对该款抵扣。2019年海澄镇政府因财务审计,开始向黄清龙催讨借款。上述事实,有《收款收据》、海澄镇政府的财务记账凭证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质证等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黄清龙主张本案民事纠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海澄镇政府起诉时间距《收款收据》载明的借款时间即1996年1月已有20余年之久,且未举证证明发生了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法定事由,故海澄镇政府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漳州市龙海区海澄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漳州市龙海区海澄镇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李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姚艺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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