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誉夌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5民初909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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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民初9099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誉夌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湖南誉夌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5民初9099号之一原告:湖南誉夌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苏铃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静,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方德松。原告湖南誉夌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湖南誉夌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誉夌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易 智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邝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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