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吴敏勇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3执恢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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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恢629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吴敏勇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吴敏勇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3执恢6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住所地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负责人:龚飞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敏勇,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吴敏勇信用卡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3民初5611号民事判决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3民初56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承办人:秦飞跃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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