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大连永合服饰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9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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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9794号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大连永合服饰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大连永合服饰有限公司;大连艾依利服饰有限公司;赵学霞;王永武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9794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863X。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阿英阁,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迪,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大连永合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中路7号-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65520281H。法定代表人:赵学霞,经理。被告:大连艾依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中路7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MA0XQF9R84。法定代表人:王永武,经理。被告:赵学霞,女,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告:王永武,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永合服饰有限公司、大连艾依利服饰有限公司、赵学霞、王永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郑文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倩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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