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陕西六国苑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1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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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1114号案件名称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陕西六国苑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陕西六国苑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王啸;咸阳融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2民初1114号 原告: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三原县宴友思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惠东亮,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文刚,该联社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彬,该联社法律顾问。 被告:陕西六国苑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庞西村。 法定代表人:王啸,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啸。 被告:咸阳融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路中化大厦513-517室。 法定代表人:桑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陕西六国苑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王啸、咸阳融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咸阳融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赵成立等人采取非法手段骗取银行贷款,该案咸阳市XX局秦都分局已经立案侦查,本案款项亦属于该案侦查范围。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6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夏 芳 人民陪审员 赵勤胜 人民陪审员 王彩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田 敏 附:法律适用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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