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盛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4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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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4061号案件名称
陈盛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盛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4061号被执行人:陈盛华,男,199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陈申德诉陈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9)苏0281民初16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案件受理费22180元(陈申德已预交),由陈盛华负担。陈申德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还,陈盛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因陈盛华未履行上述判决诉讼费部分缴纳义务,本院速裁审判庭予以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向陈盛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陈盛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对陈盛华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盛华名下有银行款项248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已发还至诉讼费专用账户。三、本院至陈盛华住所地对其财产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因陈盛华拒不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田斯斯发出失信决定书及限制高消费令。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视频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陈盛华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执行到的款项2480元外。未发现陈盛华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 林审判员 张峥莉审判员 闵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薛丹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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