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周鹏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湘0381执14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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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湘0381执1486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周鹏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周鹏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381执14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新湘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890003384D。负责人:李志,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治国,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鹏,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周鹏信用卡纠纷一案,湘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381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0日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周鹏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2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周鹏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鹏进行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辉南审判员 陈 军审判员 易洪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之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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