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彭琴惠、蔡海龙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6执5591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执559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彭琴惠、蔡海龙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彭琴惠;蔡海龙;快乐童年成都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6执55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琴惠,女,1975年0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被执行人:蔡海龙,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快乐童年成都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二段188号1栋4楼408号。法定代表人:蔡海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06民初129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执行彭琴惠与蔡海龙、快乐童年成都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8060.73元及利息,执行费92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蔡海龙、快乐童年成都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蔡海龙、快乐童年成都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某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蔡海龙、快乐童年成都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蔡海龙名下有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依法向首查封法院送达了参与分配函。除此之外,被执行人蔡海龙、快乐童年成都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股票基金、无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户籍地进行实地调查,亦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蔡海龙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 娜审判员 阳宇航审判员 刘福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谌晓华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