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某、胡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03民初2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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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民初2651号案件名称
钟某某、胡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钟某某;胡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03民初2651号原告:钟某某,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汉中市南郑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系汉中市汉台区汉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男,199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汉中市南郑区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前进东路康桥风景2号小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李炬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钰珂,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钟某某诉胡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行为是自愿的,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 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建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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