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xx、杨xx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03执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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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03执406号案件名称
郑xx、杨xx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郑xx;杨xx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03执406号申请执行人:郑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侗族,铜仁市xx区人,万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工,住铜仁市xx区xx广场x号楼。被执行人:杨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侗族,铜仁市xx区人,无业,户籍地铜仁市xx区xx乡xx村xx组,现住铜仁市xx区xx乡街上(xx乡xx小学斜对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603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郑xx申请执行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于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xx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xxxxx元及利息(利息以xxxxx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时止),负担案件受理费xxx元,执行费xxx元。因被执行人杨xx未有按期履行,本院已于2021年8月19日纳入失信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杨xx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及股权进行查询,冻结其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执行人郑xx的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运林审 判 员 卢以松审 判 员 田 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杨俊文书 记 员 张嘉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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