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硕龙纸箱厂、史书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8民初2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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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民初2844号案件名称
宁晋县硕龙纸箱厂、史书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晋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宁晋县硕龙纸箱厂;史书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8民初2844号原告:宁晋县硕龙纸箱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苏家庄镇高庄窠村。经营者:曹立龙,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该厂厂长。被告:史书有,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榆树县。宁晋县硕龙纸箱厂与史书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宁晋县硕龙纸箱厂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晋县硕龙纸箱厂撤回对被告史书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晋县硕龙纸箱厂负担。审 判 员 牛英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贾永涛书 记 员 张保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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