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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晋县硕龙纸箱厂、史书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8民初2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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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民初2844号
  • 案件名称

    宁晋县硕龙纸箱厂、史书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晋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宁晋县硕龙纸箱厂;史书有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8民初2844号原告:宁晋县硕龙纸箱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苏家庄镇高庄窠村。经营者:曹立龙,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该厂厂长。被告:史书有,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榆树县。宁晋县硕龙纸箱厂与史书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宁晋县硕龙纸箱厂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晋县硕龙纸箱厂撤回对被告史书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晋县硕龙纸箱厂负担。审 判 员 牛英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贾永涛书 记 员 张保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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