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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连豪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408刑初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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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8刑初328号
  • 案件名称

    刘连豪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连豪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408刑初328号 公诉机关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刘连豪,男,199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睢县。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2021年6月2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2021年7月1日被某局取保候审。2021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 辩护人陈宜钢,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衡阳市蒸湘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衡蒸检刑诉[2021]56号起诉书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刘连豪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连豪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连豪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连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曾 佑 荣 二0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易 丽 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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