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巧安、曹国祥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28执恢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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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执恢245号案件名称
高巧安、曹国祥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高巧安;曹国祥;乔芳芳;赵建雄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28执恢245号高巧安、曹国祥、乔芳芳、赵建雄:申请执行人高巧安与被执行人曹国祥、乔芳芳、赵建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828民初21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巧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双方达成和解本院终结执行。现已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国祥、乔芳芳、赵建雄偿还申请执行人高巧安借款本金10800元及利息(利息按1%计算,从2019年1月1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230元、执行费1520元。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建雄于2021年9月15日当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高巧安借款本金108000元、借款利息申请执行人高巧安自愿放弃,诉讼费1230元、执行费1520元申请执行人高巧安已缴纳。故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2021)陕0828执恢24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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