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圆生、陈勇云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恢27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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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恢274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圆生、陈勇云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陈圆生;陈勇云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恢2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圆生,男。被执行人:陈勇云,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圆生与被执行人陈勇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28日在(2021)湘0426执351号案件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勇云在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790XXX、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6236XXX及623668XXX、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账户8101XXX、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621XXX、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62284XXX,冻结限额为880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因该案所有执行案款均已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勇云在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79XXX、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236XXX及623668XXX、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户810XXX、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21XXX、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2284XXX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汤运芳审判员 刘慧成审判员 曾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家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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