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宁某某有限公司、吴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2执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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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842号案件名称
湖南常宁某某有限公司、吴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湖南常宁某某有限公司;吴某某;邓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2执84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常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法定代表人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85年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被执行人邓某,系被告吴某某之妻,女,1990年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常宁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湘0482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书和权利人湖南常宁某某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对申请执行人湖南常宁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某某、邓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南常宁某某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常宁市人民法院(2021)湘0482执8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卫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福龙书记员 王 英打印责任人:王英校正责任人:周卫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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