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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县南村行政村村委会田村村民小组、马有权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8民初1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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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民初1352号
  • 案件名称

    富县南村行政村村委会田村村民小组、马有权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富县南村行政村村委会田村村民小组;马有权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8民初1352号  原告:马有权,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县村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富县XX村XX村委XX村XX小组地址:陕西省富县吉子现乡田村行政村法定代表人:霍水全,系该村村支部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有权与被告富县XX村XX村委XX村XX小组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马有权于2021年09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有权申请撤回对被告富县XX村XX村委XX村XX小组的起诉,该撤诉申请是原告马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有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40元,减半收取3770元,由原告有友权负担。    审  判  长    王  涛    人民陪审员    孙广义    人民陪审员    任百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欣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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