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县南村行政村村委会田村村民小组、马有权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8民初1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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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民初1352号案件名称
富县南村行政村村委会田村村民小组、马有权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富县南村行政村村委会田村村民小组;马有权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8民初1352号 原告:马有权,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县村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富县XX村XX村委XX村XX小组地址:陕西省富县吉子现乡田村行政村法定代表人:霍水全,系该村村支部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有权与被告富县XX村XX村委XX村XX小组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马有权于2021年09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有权申请撤回对被告富县XX村XX村委XX村XX小组的起诉,该撤诉申请是原告马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有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40元,减半收取3770元,由原告有友权负担。 审 判 长 王 涛 人民陪审员 孙广义 人民陪审员 任百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欣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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