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翠玲、伍海雄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1执1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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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1056号案件名称
伍翠玲、伍海雄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伍翠玲;伍海雄;蒋锋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1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伍翠玲,女,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市。被执行人伍海雄,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市。被执行人蒋锋云,女,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市,系被执行人伍海雄之妻。申请执行人伍翠玲与被执行人伍海雄、蒋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月6日作出的(2009)祁民一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8月20日两次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网络资金、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8月向祁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屋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屋;向祁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被执行人没有住房公积金;2021年9月6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的行踪,也没有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于2021年8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账号。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1年9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柏林审 判 员 桂 冠审 判 员 周高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欧秧生书 记 员 聂 卫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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