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波、单彦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30执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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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030执107号案件名称
靳波、单彦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靳波;单彦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30执107号申请执行人:靳波,男性,1988年8月6日出生,住大宁县太德乡龙吉村。被执行人:单彦军,男性,198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大宁县安民小区**楼****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靳波与被执行人单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0)晋1030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文明审 判 员 冯 刚人民陪审员 曹建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燕瑞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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