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靳波、单彦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30执10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030执107号
  • 案件名称

    靳波、单彦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靳波;单彦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30执107号申请执行人:靳波,男性,1988年8月6日出生,住大宁县太德乡龙吉村。被执行人:单彦军,男性,198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大宁县安民小区**楼****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靳波与被执行人单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0)晋1030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文明审 判 员  冯 刚人民陪审员  曹建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燕瑞丞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