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杨丹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3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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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3027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杨丹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杨丹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30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住所地宜宾市。负责人:尧蜜,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绍敏,四川省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丹,女,汉族,1989年7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本院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与杨丹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305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受理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强制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39883.92元及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受理费和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信息、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查询,现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分别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暂不申请悬赏执行和律师调查令。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春琼审 判 员 王根琼审 判 员 杨宏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罗 洪书 记 员 龙正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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