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才芳、王显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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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438号案件名称
巫才芳、王显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冕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巫才芳;王显贵;刘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438号申请执行人:巫才芳,女,汉族,1962年12月19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被执行人:王显贵,男,汉族,1968年10月31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被执行人:刘芸,女,汉族,1971年10月9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巫才芳与被执行人王显贵、刘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47461元,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裁定如下:(2021)川3433执438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静研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魏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宇翔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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