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萍、古家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14民初9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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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14民初9734号案件名称
曾萍、古家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曾萍;古家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14民初9734号原告:曾萍,女,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超,四川中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家利,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泰山南路二段733号21号楼25层1、2、3、4、5号。负责人:蒲强,职务不详。原告曾萍与被告古家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曾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曾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叶春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 芹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14民初9734号原告:曾萍,女,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超,四川中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家利,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泰山南路二段733号21号楼25层1、2、3、4、5号。负责人:蒲强,职务不详。原告曾萍与被告古家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曾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曾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叶春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 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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