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中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0执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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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30执309号案件名称
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中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中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0执309号申请执行人: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台江县台拱镇秀眉广场左侧。法定代表人:朱俊,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唐中农,男,苗族,1965年10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台江县。本院执行原告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唐中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达成长期还款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2630执30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顺审 判 员 李显周审 判 员 吴常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文华书 记 员 张文才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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