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旭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深圳市普德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2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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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2719号案件名称
湖南旭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深圳市普德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湖南旭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深圳市普德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邱艳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2719号原告:湖南旭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址:新化县。法定代表人:康卫兵,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良科,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普德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姜文青。被告:邱艳锋,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彪,江苏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旭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普德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邱艳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旭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普德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邱艳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旭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普德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邱艳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50元,申请撤诉减半后收取2825元,由原告湖南旭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 荣人民陪审员 李竹林人民陪审员 胡立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胡 庆代理书记员 曹慧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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