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红星、张换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692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6929号案件名称
柳红星、张换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柳红星;张换梅;曹利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6929号申请人:曹利娥,女,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柳红星,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张换梅,(系柳红星之妻),女,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曹利娥与被申请人柳红星、张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曹利娥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柳红星、张换梅所有的价值90万元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曹利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柳红星、张换梅名下价值9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二、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互联网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间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李海波 二0 二 一 年 八月十一 日 书 记 员 张兵兵 2021080269291962120762612XXXXXXXXXXXXXXX19761120161612XXXXXXXXXXXXXXX19720703161612XXXXXXXXXXXXXXX640000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曲川海、鸡西市福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445号 下一篇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蒋传飞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92执保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