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才雄、肖光政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2执58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822执589号案件名称
赵才雄、肖光政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赵才雄;肖光政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2执589号申请执行人:赵才雄,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肖光政,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才雄与被执行人肖光政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822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肖光政送达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5547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55元,负担执行费732元,但被执行人肖光政一直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以下财产调查措施:1、先后于2021年7月7日、9月7日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金融理财、车辆信息等情况。网查反馈信息被执行人肖光政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肖光政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2021年9月7日在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和保险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投保保险产品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肖光政有可供执行的收益性保险和股息红利。3、2021年7月8日在传统查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肖光政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肖光政在桑植县桥自弯乡王家村有房产,但因其房产属于集体土地建房,其房产价值远大于本案执行标的,故不宜对该处房产进行查封和处置。4、2021年7月8日在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桑植县,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存记录。执行人员 于2021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肖光政户口所在地桑植县桥自弯镇王家村进行财产及相关情况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肖光政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村村委会也表明被执行人肖光政人在外地,无法联系。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本院执行人员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2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肖光政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赵才雄(人在外地),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执行款55472元,案件受理费655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真旭审判员卜忠明审判员蒋模进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胡波平代理书记员彭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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