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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81民初76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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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民初76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刘勇清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81民初762号之一原告: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津市市嘉山工业新区孟姜女大道与高速公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付永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红湘北路75号。法定代表人:周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勇清,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原告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刘勇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861.29元,减半收取16930元,由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平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茜茜书 记 员 刘雨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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