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81民初76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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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民初762号之一案件名称
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刘勇清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81民初762号之一原告: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津市市嘉山工业新区孟姜女大道与高速公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付永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红湘北路75号。法定代表人:周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勇清,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原告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刘勇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861.29元,减半收取16930元,由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平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茜茜书 记 员 刘雨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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