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忠浩、高玉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3民初14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民初1474号案件名称
樊忠浩、高玉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樊忠浩;高玉红;杨慧莲;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3民初1474号 申请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221308754N。负责人:张亚丽,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广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玉红,女,汉族,1977年3月6日出生,家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申请人:杨慧莲,女,汉族,1970年12月25日出生,家住宝鸡市金台区。 被申请人:樊忠浩,男,汉族,1961年4月5日出生,家住宝鸡市渭滨区。 本院审理申请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与被申请人高玉红、杨慧莲、樊忠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高玉红、杨慧莲、樊忠浩名下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玉红、杨慧莲、樊忠浩名下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韦 炜 二0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阮立文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广富、杨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360号 下一篇 翟宏、孙军等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88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