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塞新天地音乐烤吧、高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03民初13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民初1345号案件名称
安塞新天地音乐烤吧、高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安塞新天地音乐烤吧;高慧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03民初1345号 原告:高慧,女,汉族,2000年07月27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00727392X。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军,男,汉族,1977年7月9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安塞区,系原告父亲,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707093933。 被告:安塞新天地音乐烤吧,住所地延安市安塞区XX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624MA6YFF0P65。法定代表人:闫世贵,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高慧与安塞新天地音乐烤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慧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高慧负担。 审 判 员 高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姬 慧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1003执恢1066号 下一篇 黄平、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18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