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霍连奇、沈阳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799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7998号
  • 案件名称

    霍连奇、沈阳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霍连奇;沈阳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7998号原告:霍连奇,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兴城市,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沈阳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孙守信,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杭,系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霍连奇诉被告沈阳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沈阳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霍连奇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第154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连奇撤回对被告沈阳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霍连奇承担。审判员  荣国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雪威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