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花、许士水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5民终38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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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民终3805号案件名称
李学花、许士水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学花;许士水;许士岗;许广礼;许宗明;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许营镇后许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民终38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学花,女,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军,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士水,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士岗,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广礼,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宗明,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许营镇后许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许营镇后许村。法定代表人:许士廷,主任。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义飞,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上诉人李学花因与被上诉人许士水、许士岗、许广礼、许宗明、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许营镇后许村民委员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1)鲁1502民初3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学花申请免交诉讼费未获准许,上诉人在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且上诉人李学花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学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育颖审 判 员 王玉东审 判 员 李曙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 闪书 记 员 王洪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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