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莹、张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恢7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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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恢741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莹、张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莹;张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恢7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莹,女,汉族,1981年9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张勇,男,1972年3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莹与被执行人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扣留了被执行人张勇在中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怀化办事处的工资收入,但需时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02执恢7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武审判员 马宏华审判员 银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斌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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