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文全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1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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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1488号案件名称
新化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文全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新化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文全;孟建宇;皮定坤;王新;新化县梦幻神话高尚娱乐会所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1488号原告:新化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梅苑开发区重庆路民政局4楼。法定代表人:康钦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勇,湖南(娄底)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孜孜,湖南(娄底)淡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文全,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孟建宇,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皮定坤,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列拉,女,195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王新,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新化县梦幻神话高尚娱乐会所。住所地:新化县上梅镇天华南路16栋。经营者:王新,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文全、孟建宇、皮定坤、王新、新化县梦幻神话高尚娱乐会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化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文全、孟建宇、皮定坤、王新、新化县梦幻神话高尚娱乐会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化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被告王文全、孟建宇、皮定坤、王新、新化县梦幻神话高尚娱乐会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639元,申请撤诉减半后收取8819元,由原告新化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 荣人民陪审员 廖继成人民陪审员 胡立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曾 登代理书记员 曹慧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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