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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好、肖雄伟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632民初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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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32民初863号
  • 案件名称

    刘老好、肖雄伟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榕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刘老好;肖雄伟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32民初863号原告:刘老好,女,苗族,1970年3月24日出生,贵州省榕江县人,住榕江县。被告:肖雄伟,男,侗族,1973年8月4日出生,贵州省榕江县人,住榕江县。原告刘老好与被告肖雄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刘老好于2021年9月22日以被告已退还租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老好以被告肖雄伟以退还租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老好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老好负担。审判员  周玉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永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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