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4民初28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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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民初2898号案件名称
湖南大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溆浦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湖南大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干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4民初2898号原告:湖南大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卢峰镇团结街(大盛家园)**。法定代表人:刘荣。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智华,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张家干,男,195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原告湖南大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家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大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以被告张家干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大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湖南大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 浩 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杨 秀 思代理书记员 杨秀思(兼)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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