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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春华、韩超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6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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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6193号
  • 案件名称

    郑春华、韩超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郑春华;韩超
  • 案件缘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6193号原告:郑春华,女,满族,1948年9月13日出生,住址大连市金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巧(系原告女儿),女,满族,1972年1月9日出生,住址大连市金州区。被告:韩超,男,汉族,1980年11月16日出生,住址大连市金州区。原告郑春华诉被告韩超相邻损害防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经本院调解,被告已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500元,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春华撤回对被告韩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郑春华负担。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田美环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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