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春华、韩超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6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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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6193号案件名称
郑春华、韩超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郑春华;韩超案件缘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6193号原告:郑春华,女,满族,1948年9月13日出生,住址大连市金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巧(系原告女儿),女,满族,1972年1月9日出生,住址大连市金州区。被告:韩超,男,汉族,1980年11月16日出生,住址大连市金州区。原告郑春华诉被告韩超相邻损害防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经本院调解,被告已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500元,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春华撤回对被告韩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郑春华负担。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田美环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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