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梁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5执恢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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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25执恢121号案件名称
山丹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梁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山丹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梁某;吴某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5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山丹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梁某,男,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吴某,女,山丹县居民。申请执行人山丹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某、吴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丹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19日作出的(2019)甘0725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某、吴某未按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丹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0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本院(2019)甘0725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及执行案件移送表,证明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梁某、吴某具有履行给付房屋款本息217345元的义务及2019年4月18日之后利息,息随本清。2.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受理案件通知书,证明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就(2019)甘0725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裁定终结执行。3.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受理案件通知书,证明被执行人梁某、吴某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山丹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04月20日申请恢复对(2019)甘0725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3.申请执行人金龙彩钢提供被执行人梁某、吴某财产状况表及车辆查询结果信息表,证明申请执行人金龙彩钢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梁某、吴某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证明2021年04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梁某、吴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5.网络查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证明经网络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梁某名下银行有存款三千余元,名下有2010年注册H31型甘GP××××号长城牌机动车一辆;被执行人吴某名下银行有存款九千余元,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6.山丹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汇总表,证明被执行人梁某、吴某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7.执行笔录,证明被执行人梁某、吴某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吴某陈述,被执行人梁某原来在新疆承包工程,老板跑了,欠其工程款60余万元,现外出打工,具体情况不清楚;吴某在家带孩子。8.协助查找函,证明本院将被执行人梁某列入布控对象,尚未到案。9.收领款票据,证明本院通过司法扣划被执行人梁某名下账户存款履行案款3081.31元,扣划被执行人吴某名下账户存款履行案款9271.87元,合计履行案款12353.18元。10.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梁某、吴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向社会公布。11.2021年09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被执行人梁某、吴某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17345元,已执行到位标的12353.18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04991.82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应属执行不能,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林审判员 赵永明审判员 高文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丽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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