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0822执恢62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822执恢621号
  • 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浙江常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822执恢62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常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人民路 125号,组织机构代码:147845315。 法定代表人:胡锦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洪仙,女。 本院在恢复执行浙江常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09)衢常民执字第5号]中,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