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0822执恢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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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822执恢621号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浙江常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822执恢62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常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人民路 125号,组织机构代码:147845315。 法定代表人:胡锦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洪仙,女。 本院在恢复执行浙江常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09)衢常民执字第5号]中,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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