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和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鞍山太阳锻造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执6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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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执63号之二案件名称
辽阳和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鞍山太阳锻造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辽阳和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鞍山太阳锻造实业有限公司;洛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执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辽阳和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法定代表人:刘福山,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鞍山太阳锻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法定代表人:魏诚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洛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法定代表人:阮金根。申请执行人辽阳和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太阳锻造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2017)辽1002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了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辽10执6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洛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鞍山建强经贸有限公司100%股权。被执行人鞍山太阳锻造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供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1)辽0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本溪东鑫车业运输队对鞍山太阳锻造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辽10执6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止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7)辽1002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鞍山太阳锻造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辽阳和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的执行。本院采取了网络查控、人工查询等措施,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但账户余额大多数严重不足。申请人明确表示对查封财产暂不执行,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未采取进一步执行的措施。本院依法采取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2021年8月31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目前查无结果情况及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强制执行,穷尽了财产查控措施,完成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惩戒措施,再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立奇审判员 张洛良审判员 杨 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士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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