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仁、安徽薄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2执3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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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2执3637号案件名称
李忠仁、安徽薄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忠仁;安徽薄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孙向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2执3637号申请执行人:李忠仁,男性,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安徽薄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太和县胡总镇薄梨村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MA2NFDAD97。法定代表人:孙向阳被执行人:孙向阳,男性,1979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申请执行人李忠仁与被执行人安徽薄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孙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薄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孙向阳在银行内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薄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孙向阳银行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常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高传信书 记 员 范 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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