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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仁、安徽薄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2执3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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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22执3637号
  • 案件名称

    李忠仁、安徽薄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太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李忠仁;安徽薄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孙向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2执3637号申请执行人:李忠仁,男性,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安徽薄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太和县胡总镇薄梨村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MA2NFDAD97。法定代表人:孙向阳被执行人:孙向阳,男性,1979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申请执行人李忠仁与被执行人安徽薄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孙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薄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孙向阳在银行内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薄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孙向阳银行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常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高传信书 记 员  范 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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