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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银竹、周光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1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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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1177号
  • 案件名称

    刘银竹、周光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双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刘银竹;周光华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1177号申请执行人:刘银竹,男,1947年2月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周光华,男,197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申请执行人刘银竹与被执行人周光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1321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银竹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遂向被执行人周光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先后于2021年7月19日、7月20日、9月16日发起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网络资金、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核查到被执行人周光华在财付通账户上有存款2156.02元,本院已予扣划并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刘银竹;另核查到被执行人周光华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保单一份,本院已予冻结,考虑到该保单的现金价值太少,故本院未予提取,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线下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因被执行人周光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光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前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银竹,征询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及是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其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遂于2021年9月26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额为20171.61元,本次执行除去已执行到位的2156.02元外,下余款项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未执行到位,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刘银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321执117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学东审 判 员  周荣遐审 判 员  王接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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