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3执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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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3执719号案件名称
刘某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某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3执719号被执行人:刘某,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被执行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的(2021)辽0323刑初124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1年05月10日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理财、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刘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21)辽0323刑初1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瀚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忠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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