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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淑贤、范纯一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821执恢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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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执恢498号
  • 案件名称

    姜淑贤、范纯一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镇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姜淑贤;范纯一;王志兴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821执恢498号申请执行人:姜淑贤,女,1959年5月1日生,现住大安市安广镇。申请执行人:范纯一,男,1982年6月17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安广镇。被执行人:王志兴,男,1971年9月4日生,汉族,现住镇赉县。申请执行人姜淑贤、范纯一与被执行人王志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镇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821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淑贤、范纯一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9200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2020)吉0821执633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志兴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姜淑贤、范纯一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19)吉0821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王志兴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二、2021年9月6日向各银行、车管所、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发起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动产和不动产。被执行人王志兴名下多个银行存款账户被本案冻结,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志兴在执行过程中拒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法律义务,经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王志兴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名单。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孙国利审判员  张彦葆审判员  李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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