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东风容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2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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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2442号案件名称
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东风容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东风容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2442号申请人: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3702265G,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工业园区月东路221号。法定代表人:徐文新。被申请人:柳州东风容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564027276J,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六塘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杨振伟。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柳州东风容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柳州东风容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柳州东风容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相 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云帆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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