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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军胜、侯海龙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30执恢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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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恢236号
  • 案件名称

    白军胜、侯海龙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白军胜;侯海龙;贺红星;惠媛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30执恢236号申请执行人白军胜与被执行人侯海龙、贺红星、惠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30民初11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侯海龙、贺红星、惠媛媛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白军胜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三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8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日扣划侯海龙公积金账户存款29000元,被执行人侯海龙于2021年5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白军胜兑现9000元,合计38000元已全部偿还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侯海龙、贺红星、惠媛媛已履行完毕,并且申请费470元已由被执行人侯海龙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侯海龙、贺红星、惠媛媛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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