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谢丽娟与常春、李艳云等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2执保30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02执保301号
  • 案件名称

    谢丽娟与常春、李艳云等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谢丽娟与常春、李艳云、姚德来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2执保301号本院在执行谢丽娟与常春、李艳云、姚德来财产保全中,本院对被保全人常春银行存款人民币1816.84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赤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花吉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