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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强、叶昌兰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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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073号
  • 案件名称

    张永强、叶昌兰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永强;叶昌兰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073号被执行人:张永强,男,1979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叶昌兰,女,1981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张永强、叶昌兰追缴诉讼费一案,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20)川0521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张永强、叶昌兰应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380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张永强、叶昌兰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永强、叶昌兰立即履行(2020)川0521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张永强、叶昌兰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永强名下有云HD××××号蒙迪欧牌汽车一辆,本院已于2021年1月29日以(2021)川0521执245号执行裁定予以查封,但因未实际控制,本院无法处置。查明被执行人有坐落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的房屋,本院在另案中以(2020)川0521执保477号执行裁定予以查封,本案已向首封案件申请参与分配。查明被执行人张永强、叶昌兰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三、到被执行人张永强、叶昌兰住所地泸县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永强、叶昌兰长期在外,住所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对被执行人张永强、叶昌兰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经关联案件检索,查明被执行人张永强、叶昌兰有1件作为被保全人的案件,有2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张永强、叶昌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1执10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永强、叶昌兰负有继续履行(2020)川0521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缴纳诉讼费3807元的义务。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舒 婉审 判 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吴 比书 记 员  彭 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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